9.12.2013

教育部96年函釋作為釋字第462號之闡釋

根據教育部961015日台學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詳見下方),其中各大學配合第二階段授權自審應注意及改進事項表,「審查人選任及保密」項目中之「說明」欄闡釋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審查。
2.    至於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應有明確之規範,並對審查人身分保密,以維審查之公正性。

在「改進事項」欄闡釋

3.學校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由教評會選任審查人不得由系(所)、學校主管推薦人選,並循行政簽核方式,由校長或教務長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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