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2013

釋字第462號

司法院釋字第462是大專教師在教師資格審查中的「升等程序」最高的依循法規,屬憲法層級。
這是原聲請人努力了數年的光景,才為我們後面的人舖下合憲的坦途。
該號釋字有幾個重點特別是黃底文字處:
1.  升等程序要能保證作出客觀可信、公平正確的評量: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
2.  外審委員應要由教評會選任;單一行政主管不能選任: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3.  教評會不能無理由地修改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及分數:
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4.  教師升等若受不合法的對待(程序),可以走行政救濟程序,包括行政訴訟:
「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5.  您所屬的學校的升等法規是否符合釋字第462(87.7.31)之意旨?

「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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