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2013

外審委員的選任,不得由單一行政主管決定 (教育部96年)

依教育部967月編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第138頁)補充說明釋字第462號之意旨。有關外審委員的選任,不得由單一行政主管決定。全文如下:
十三、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遴選方式
問題: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擬訂要經教評會通過,而教評會之成員均負教學或兼行政職教師,成員人數甚多,召集教評會為辦理送審頻頻召集教評會,是否妥當?
說明:
   一、各校應在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中明訂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遴選方式,或授權由學校教評會自訂規範。
   二、學校除應對審查委員之遴選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做明確之規範外,並應對於審查委員身分及審查過程予以保密,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審查委員之產生宜避免僅由單獨一人決定,且不應由送審人建議名單,但送審人可以提供迴避名單。另對於研究成績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的外審制度。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遴選該專業領域之適當公正人員擔任審查委員。
   三、審查委員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
    ()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尤其是同一系所)服務。
    ()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
   四、審查委員以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科作品送審者,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

    五、學校應多加利用已建立之專家人才資料庫,例如教育部大學校院一覽表及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檢索系統(http://reg.aca.ntu.edu.tw/college/search/)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人才查詢系統(https://nscnt07.nsc.gov.tw/WRS/)及中研院各所網頁等資料庫查詢,以遴選合適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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