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0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63號判決──外審委員可能非依事實恣意評分給意見


這份判決書是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吳正仲老師堅持數年所掙來的勝訴。(吳老師已經重審後,升成正教授後退休)

 勝訴判決關鍵在: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顯示誤讀了原告的代表著作
法官判決依據乃行政訴訟法201條: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在本案,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基於錯誤事實所為判斷,其評量有嚴重瑕疵,影響原告教師升等之權益,被告再申訴決定及原處分維持申訴無理由之評議決定,均有違誤。(判決書第21頁) 
縱使後來外審委員自己的補充說明,亦被法官拿來當成「果然誤讀」的佐證。(判決書第23頁) 
所以,最起碼,在法院,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是要被實質檢視的。

 然而,在法院經常定生死的「審查程序,本案見解卻不利個別教師:
462所指示:「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被本案法官認定「並未要求外審委員應由教評會選任,且教育部訂定之『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亦未規定外審委員應專由教評會選任」(判決書第19頁) 而且法官認為該校以下程序也是符合釋462:「院審外審委員之選任,是由系(所)教評會推薦校外學者專家57人,再由院長秘密遴選3位校外學者專家(不受限於前列推薦名單),校審外審委員之選任,則是由院長推薦校外學者專家57人,再由校長具函秘密遴請3位校外學者專家(不受限於前列推薦名單)。」(判決書第19頁)

在很想知道法官的閱讀能力的同時,由本案法官對釋462的見解可知,很顯然地,未來勢必有更多的教師升等訴訟──若大學教師選擇不馴服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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