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陳情書凸顯的事實有二:
2.
這些擔任授權公務員的學者教授們,道貌岸然,以為躲在委員會後面,就可以恣意妄為、違法而不用負責任。但是,執行國家公務,就需要受檢驗:我已向花蓮地檢署告發院教評會涉偽造文書,連同在教師升等聘任程序都無法定職權卻把黑手介入的前校長黃文樞、前人社院院長林美珠,都已一併告發。
陳 情 書 保密
受理機關:教育部長吳思華
副本:國立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副本:立法委員
日期: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一
主旨:有關王純娟100.9.22教授升等申請案重審程序,本人不服國立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另依法增列刑事被告發人迴避名單,提請 貴部覆決。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人於103.12.8收受國立東華大學東人社院字第1030023352號函說明三辦理(副本收文者教育部)。
二、 國立東華大學前於103.11.6以東人字第1030021009A號函(諒達)稱本案已轉交 貴部考量本人陳情書辦理在案,今卻未在知會本人狀況之下,逕行後續審查程序,併為不利本人之決定,詳如前函。
三、 國立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重為本人100.9.22教授升等申請案適法審查之迴避名單決議,相關院教評會委員不但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應予本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決定通知函更未敘明理由、何人參與討論及決議,明顯侵犯本人之權益。
四、 國立東華大學對本人於97.8.28和100.9.22兩次教授升等申請案,連續惡意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進行違法審查程序,顯見若非東華大學不知「適法」進行教師資格審查程序,就是惡意針對本人施以違法舉措。然教育部竟仍執意授權違法連連之國立大學進行教師資格審查,嚴重危害國家教師資格審查之公正性與正確性,令人遺憾。
五、 因國立東華大學相關人等於前案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本案候審期間,本人已依法告發,業經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在案,如附件。該案為非告訴乃論之刑事告發案,被告發人等涉及危害國家教師資格審查行政處分之公正性與正確性,且與本人顯有明顯利益衝突,應迴避本案重審程序。
六、 本案於 貴部覆決期間,國立東華大學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4項應停止行政程序。
七、 附件屬機密,不另附涉案機關國立東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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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哈哈, 對啊, 讀書人要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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