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6.2013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732號判決書的重點-教師升等行政處分應有具體理由

法律人習於找判例。找判例類似學者寫論文時的尋找文獻,進行回顧。
現在,這份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732號判決書,佐證以下重點:
1.釋字第462之意旨:教評會「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學術成就之考量」。(判決書第8頁,詳見下方附件)
2.行政機關首長(校長)僅能就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正義行使行政監督權,而不得以實體事由作為不予核可之理由。(判決書第89)
3.教評會對於教師升等之決定應有具體之理由(判決書第8)(此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101.1.5)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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