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6.2013

大學教師升等之行政救濟走「訴願」一途,約略可省一年的時間

1.大學教師升等結果為「行政處分」,已為釋字第462所支持;所以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
2.若要提起行政救濟,通常教師會採「申訴」程序,其中包含申覆、申訴、再申訴、可能再加上訴願,都不順利之後,才繼續往行政法院走行政訴訟。
3.因為大學教師升等結果為「行政處分」,所以另有一條路是「訴願」,除訴願法外,依據為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98.7.14)
178頁:(詳見下方附件)
「公立學校教師就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得按其性質選擇循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或按其性質逕提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乃法律特別規定之救濟途徑及當事人就不同救濟途徑間之自由選擇權。」
4.而有關私立大學,教師升等屬教育部授權私校行使公權力之項目,適用釋字第462號意旨「大學教師升等結果為行政處分」,因此,根據教師法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所以亦可走「訴願」一途。

5.與走申訴相比,走「訴願」約略可節省一年的時間:以申訴管道而言,至少各校校內有一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育部有一個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各階段動輒56個月,違規延長更久的,所在多有;若逕走「訴願」,可直接向教育部訴願會提起訴願。訴願若失敗,即可逕上訴到行政法院。,才繼續往行政法院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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