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201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401號裁判書的重點-升等法定職權在教評會;法規位階之重要性

此份判決書的重點:

1.     校內升等的決定已作成,若申請者不服該行政處分,可逕向教育部提訴願。原因詳見〈大學教師升等之行政救濟走「訴願」一途,約略可省一年的時間。本訴訟即是走「訴願」一途,詳參(下方)本判決書第1
2.     單一行政主管(在本案是校長不得干預教評會依法定職權所作之決定
s 「校長基於行政監督之權限,對於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定,縱認享有復議權及核定權,亦應僅認具有形式上效力(詳參本判決書第8)

3.     校級法規之效力,不得踰越上級法規
(1)  在本案,校級法規是國立中正大學教評會組織規程,而上級法規是教育部授權審查教師資格要點
(2)  根據本判決書第7(黃底字):教育部授權審查教師資格要點第六點:「經本部授權自審之大學院校應訂定各級教評會委員之產生與任期、開會與審查方式、以及升等不通過者之申覆辦法等,報經本部核定後實施。」之規定,即經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大學,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係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且教育部對於該經授權自審之大學仍具有法律監督之「核定」權限
(3)  而國立中正大學教評會組織規程除了第一次有送到教育部核定生效,之後歷次的修訂,「均未送經教育部核定同意,該組織規程應認尚乏效力要件」(詳參本判決書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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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判決的讀法。本份判決書的「法院判決」寫在標題為「理由」處(判決書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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