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判決書的重點如下:
整體觀之:在法庭上,程序正義 > 實質正義 " 即:當「程序合法」之後,行政機關(學校或教育部)的決議與審查委員的專業意見通常被會尊重。因此,個別教師要由「行政程序」著手,除非能夠找到升等審查的「行政程序」「違法」,否則在審查意見、審查字數的論辯,皆非法院所看重的部份(隔行如隔山,法官懂法,並不懂所有領域!)
細部而言:
1. 在申請升等審查程序中,申請者不可以任意更換(抽換、增減)申請審查資料。(請參判決書第15頁,如下)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7條第1項第3款-但現已移至第24條:「學校初審作業,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
2. 在提出升等申請時所填寫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裡第11欄的「學術專長代碼」很重要。
(1) 外審委員的推薦原則應依升等申請者所提出的「代表著作內容」及「參考著作內容」(請參判決書第15頁,如下)
(2) 外審委員的推薦原則也必須考量升等申請者的「學術專長代碼」
(3) 它會影響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若針對外審委員背景資料提出質疑,則可具體提出「學術專長領域」、「任教科目」是否與申請者的申請資料相符(請參判決書第5頁,如下)
2. 在提出升等申請時所填寫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裡第11欄的「學術專長代碼」很重要。
(1) 外審委員的推薦原則應依升等申請者所提出的「代表著作內容」及「參考著作內容」(請參判決書第15頁,如下)
(2) 外審委員的推薦原則也必須考量升等申請者的「學術專長代碼」
(3) 它會影響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若針對外審委員背景資料提出質疑,則可具體提出「學術專長領域」、「任教科目」是否與申請者的申請資料相符(請參判決書第5頁,如下)
3. 個別教師在行政救濟程序裡,可以申請閱卷。(請參判決書第5、16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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