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監察院調查報告(案號:103教調52)對這份公文意旨的說法:「係為鼓勵校外優秀人才出任校長並充分維護校長『卸任後』之工作權益,學校得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核發教師聘書,保留教職,但不得支領專任教師薪給。」
教育部臺人(一)字第0930109007號函釋(93年8月30日)
主旨:有關公立大專校院校長得否於本校依教師聘任程序聘為專任教師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公立大專院校校長如擔任本校校長時已具本校教師身分者,查依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四)人字第○三五八八四號函轉會議紀錄略為,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各大專院校得權宜於校長任期內繼續發聘以保持教師身分,於校長任期屆滿後,各校得以續聘方式聘為本校教師俾使校長任期屆滿得以回任教職。
二、 至如係由校外人士經遴選獲聘擔任大專院校校長時,經本部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研商會議決議略以:「為使各大專院校校長專心推展校務,及基於一人不得佔二個專職原則,各大專院校校長應不得於本校再發給專任教師聘書。惟為鼓勵校外優秀人才出任校長並充分維護校長工作權益,並考量各校現行實務運作需要,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各大專院校得權宜按下列措施辦理:校外人士經遴選獲聘擔任大專校院校長時,學校得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發教師聘書,保留教職,但不得支領專任教師薪給,俟校長任期屆滿後,各校得以續聘方式聘為本校教師,俾使校長任期屆滿得以回任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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