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判決書的重點如下:
本件被告人文社科院於103年3月27日召開102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教評會議決議,授權由該院院長徵詢校內外專長領域相關教授,彙整擬定校外專家學者參考名單後密陳校長遴聘外審委員,顯有失專業評量之公正性,並違反再授權禁止、再委託禁止之法理,有礙升等教師之權益,自屬違法。
細部而言:
一、 外審委員參考名單應由「院教評會」本於專業評量原則提出,而非由「院辦公室(院長)」提出。(判決書第14頁)
二、 院教評會通常沒有能力可以推翻複審外審委員之專業判斷結果,如何公正地選任外審委員參考名單,才是院教評會最重要之工作。判決書引用教育部96年10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特別明示不得由系(所)、學校主管推薦人選(判決書第15頁)
三、 院長連推薦人選(給院教評會)都不行,當然更不允許院教評會「授權」院長提出外審委員之人選(判決書引用教育部96年7月編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之「審查委員之產生宜避免僅由單獨一人決定」)(判決書第15頁)
四、 若允許院教評會授權予院長單獨提出外審委員參考名單(給校長),可能會使外審參考人選之審查,淪於形式,而有失專業評量之公正性。(判決書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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