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規定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之複審,但「暫不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授權依據,即教師法第10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並未規定教育部得將大學任教資格之取得之審查(定)規定,轉授權予各學校訂定,該辦法第39條第2項授權經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得自行訂定較該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上訴人據以訂定之校升等辦法,是否有違法治國再授權禁止原則,…(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872號判決書第15頁)
請注意:教師法第10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即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的母法),並未規定教育部得以授權各大學自行訂定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那麼,各校的升等法定依據,就應該統一是教育部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私立學校很多諸如「產學合作」等標準或門檻,就可望有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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