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2016

給走在行政救濟路上的大學教師一個打氣的消息

教育部於今(2016)525日頒佈修訂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後稱「審定辦法」)新增的第45條,對於因教師資格審查(升等或聘任)事項,現已走上行政救濟或考慮走上行政救濟程序的大學教師而言,是一個進步的修訂。

進步在哪裡?您可以不若國立東華大學王純娟不斷地經歷「行政法院勝訴後,仍回到校內學閥手中再違法、再予『不通過』行政處分,再讓申請升等教師走上行政救濟程序」之無限迴圈。現依「審定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重為審查程序;其屬校級教評會未依相關送審法令辦理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註1),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學校並將另為適法處理機制,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學校教師同一案件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判定違法達二次以上者,該教師得向本部申請代審,經本部認定有必要者,本部得委由代審機構辦理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審查,替代學校外審程序。(註2)

您只要「同一案件」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獲得「勝訴」(原行政處分撤銷申訴()有理兩次()以上者,即可向教育部申請代審,等於在該案中,教育部收回學校的教師資格審查權,您即可中止上述落入學閥手中無限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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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審定辦法」自中華民國10621日施行(參該法第48條)。

1 則留言:

  1. 「得」向本部申請代審,所以教育部也可以不受理,不是我要吐槽,教育部官員的心態基本上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他們會積極處理,各大專院校亂搞的現象就不會那麼普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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