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2016

監督「教評會」,使其善盡「選任外審委員」之法定職責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釋462):「外審委員應由教評會選任單一行政主管不能選任」,然而有帝國心態的學閥總是說道:「若是整個教評會都知道外審委員(參考)名單,他們若洩漏名單怎麼辦」,儼然「其他委員都會洩密,只有自己不會」的羞辱同事的樣態。

這就如同兆豐銀的辯詞:「美方要求Consent Order內容不可提早公布。兆豐銀母公司兆豐金控,也擔心資料外洩,恐有『內線交易』疑慮。


若將〈最怕董事不懂事這篇文章裡的兆豐銀「董事會」,改成各校「教評會」,那麼,學閥們狂妄自大,想當皇帝卻又發現自己活在21世紀,而憤把教評會當「橡皮圖章」的心態就一目了然了。但是:

1.      董事會未在具有充分資訊後才作成決策,「董事會亦有失職之嫌」。
2.      其次,對於董事提供資訊『擔心資料外洩,恐有內線交易疑慮』,更是荒謬至極的說法。如前所述,董事會既是公司決策中樞,舉凡(重大事項),均須經過董事會決議,公司才能執行、公布既須經過董事會決議,即應提供資料經董事會研議、討論,若以各種藉口為由不提供資料,既陷董事於背負重大法律責任的風險,也使董事會成為橡皮圖章。而董事對於會議資訊,也應負保密義務。若是於資訊公開前,利用該等資訊買賣股票獲利,必須負內線交易之民、刑事責任。而防止公司董事內線交易的方法,並不是不提供資料予董事,而是公司應制定內規,禁止內部人於重大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且於會議中由公司法務長或主席提醒與會者消息的重大性,並要求與會者注意保密且不得進行股票交易。而公司也應於董事會後盡速公告決議內容,以減少有心人利用資訊不對稱而謀取私利的機會。

因此,依釋462,教評會負有「選任外審委員」之責。但是,台灣在教育部怠於行政監督的前提下,一校一帝國。學閥們找「皇親國戚」自成幫派來組成教評會並非新鮮事,然實則是,它行使公權力,執行教師升等審查,所影響的是高教品質,事涉公共利益,所以,我們應該要監督公權力是否被適法行使。特別是當您正在申請升等,您必然希望自己的升等案獲得合法、專業的對待:「外審委員應由教評會選任;單一行政主管不能選任」。

所以,若您的學校升等法規或實際送審程序中若有任一階段是單一行政主管決定的,例如「校長」、「(學術)副校長」、「院長」、「教務長」等,就有黑箱操作空間,就違反了釋462。請監督。

說明:已有至少二判決可佐
1. 北高行100訴385
2. 北高行102訴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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