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2016

奇文共欣賞──「外審委員的選任」還可以由一人獨斷嗎?

假如您不願吞忍, 不買大小學閥「威脅利誘」的帳, 而決定要爭一口氣,
之後,
校園對您的抹黑、詆譭、污名化是回應您勇氣的最基本「配備」,
這些, 我都經歷過了。(參考:goo.gl/kPAUaD)
然而, 最令我憤怒的是這位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

在我的研究和實務工作中, 「研究對象」和「案主」的立場永遠被我放在「學術專業」之前,
()卻詆譭臺灣九二一喪子女的父母親「並沒有深層、強烈且矛盾的哀傷」,
只是為了貫徹讓我再次升等不通過的「先射箭, 再畫靶」的上意。
  
我可以忍受任何對我個人的詆譭,
反正這些詆譭只呈現出東華校園這些博士們, 拿到博士學位, 卻無腦地未經求證,
即如同小農社會裡口語廣播般地以訛傳訛,
這些博士們, 空有學位, 卻永遠不如巿井小民般地良善。
人會自證(self-evident), 這毋庸置疑。
但是我不能忍受她()對臺灣九二一喪子女父母親的詆譭,
這位外審委員若真的是哀傷心理治療的專家, 曾進入喪親者的內在世界,
就能明白喪親之慟是多麼地深不見底;
喪親無人能免。從這樣的審查意見, 可以想見
若這位外審委員家裡有人死去,
()是沒血沒眼淚的「無生物」, 因為「不會有深層、強烈且矛盾的哀傷」
(說「畜牲」, 會對不起畜牲)
, 臺灣的學術進程是由這樣的「無生物」來把關的。
這個例子, 更證明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教育部函釋需要被遵守:外審委員應由教評會選任;單一行政主管不能選任, 以避免學閥專斷、黑箱操縱審查程序, 找個只會聽命主子的無生物來糟塌台灣學術。據此, 僅提醒:無論是為個別的升等案, 或是為臺灣學術發展, 合法的審查程序需要您我來把關, 要求行政單位依法執行。

說明:這是我的第二次升等的其中一位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本案在行政機關裡走行政救濟(校內申覆、申訴,教育部訴願),我一路全敗;直至行政法院,證據攤在陽光下之後,我獲勝訴定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8判決書)。故,請沈住氣,耐住性子。

王純娟寫於九二一17週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