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201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重點:學校必須服從教育部再申訴決定

國立臺灣大學在追殺該校李國譚老師時,升等不通過、不續聘、不給開課三連發,使出渾身解數,儘管手段違法,不達目的絕不終止。本判決書有關「不續聘」案,李國譚老師前後兩次獲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評議「再申訴有理」之後,臺大居然到行政法院控告其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臺大敗訴因:臺大必須依法服從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能不服該決定而控告教育部。判決書重點如下:
1.      憲法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悉應受國家監督。
2.      攸關教師權益之事項,因非屬於學術自由與學校自治之範疇,教師法(2條、第29)已賦予主管教育之行政機關行使其法定監督權。
3.  教師法29條第1項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同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準此,得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提出申訴者,厥為教師;而得對申訴決定不服,提起再申訴者,則為教師、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惟得對再申訴決定不服,依法請求救濟者,僅為教師,不包括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此乃立法者有意排除。
 途徑/人員
教師
學校/教育部
申訴
教師法第29條第1
P
O
再申訴
教師法第31條第2
P
P
行政法院
教師法第33
P
O
P該人員可進行之途徑。 O該人員不可進行之途徑。
4.  公私立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終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之評議決定即有遵從之義務。易言之,被告所屬之中央教師申評會既為終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其就上開教師權益事項所為之決定,乃本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行使法定監督權,核其性質,與一般上級行政機關所為之訴願決定無異,原告學校自應服從其監督,無許可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99年度裁字第151號裁定意旨參照)

判決書的查法



1 則留言:

  1. 園藝系助理教授李國譚曾獲「台灣園藝學會」學術獎,為何台大高層認定其研究不及格呢?因為生農學院的內規要求教師升等著作必須印出來才算數,期刊審查通過的論文不算數,其邏輯是「自然科學期刊著作未刊登前,皆能進行修改,其中之實驗、數據、統計表格等都可能發生變動,此等未確定之內容無法讓審查人員確認該教師之專業性、研究能力。」(引自判決書中轉述台大的說法)
    若依照生農學院升等內規的邏輯,楊泮池校長已刊出的論文還因圖片出包,一再勘誤,豈不更讓人質疑其專業性、研究能力與誠信。反觀生農學院中申請升等的教師論文並無勘誤之必要,竟預先遭到懷疑,難道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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