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判決,被告是國立東華大學,原告是為同一升等案提起第二次行政訴訟的電機系鄭老師,兩次行政訴訟也都是原告都獲勝訴,亦即,國立東華大學對同一人同一升等案,一再地違法進行審查程序。
這份判決書,外審委員的選任程序和選任結果,是原告勝訴之所在:
1. 選任程序:初審之系教評會決議同意外審委員15人推薦名單,但係由系教評會主席1人決定3名審查委員,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與教育部96年10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審查人應由教評會選任。(判決書第12頁)
2. 選任結果: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外審委員除需與擬升等教師屬同一學門外,尚須「其專長與送審著作學術領域相關」(判決書第12頁)。除非各該專業領域教授級學者人數過少,難以覓得審查委員,否則不應選擇研究其他領域之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判決書第13頁)
而這份判決書對同一教評會委員一再審查的「迴避」議題,與非法定程序的執行方式,也有見解:
3. 校級升等法律未明文規定系教評會要送外審,但此案之系教評會初審送外審委員審查,為法官所肯認。(判決書第11頁)
4. (系)教評會委員雖一而再、再而三地擔任同一升等案之教評委員,難僅以系教評會委員曾參與已遭撤銷之前次行政程序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判決書第9頁)。且系教評會委員依據救濟機關審議結果辦理,難認系教評會委員有何偏頗之虞而應迴避(判決書第10頁)。
² 此見解不利個別教師。但目前所知,僅北高行這一判決基於程序而作此見解。就實體而言,個別教師最好不要得罪任何教評會委員,否則,她們就能在行政程序之內,一直玩一直玩。「不長眼」的個別教師只得奉陪至精疲力盡。
5. 有關外審委員:曾於當次升等案中受系院邀請審查擬升等教師送審著作者,即應迴避審查。(判決書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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