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2021

這是一個「外審委員選任程序尚符釋462」的學校法規,歡迎各校教師提請貴校參照修法

462明文:「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依監察院105教調43調查報告,自國立東華大學王純娟因升等案控告國立東華大學,經1023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及1021128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29號判決,東華大學敗訴確定。「嗣後,該校於1031112日通過教師升等評審辦法配套措施教師升等專門著作審查作業試行要點』」(第9-10頁),最後這一次的修訂,即目前版本(109.12.30),正好在我擔任校教評會委員之時,修得讓外審委員選任程序更為嚴謹。國立東華大學教師升等專門著作審查作業要點至今仍符釋462

 

因此,呈現法規在此。亦歡迎各校基層教師提請各該校人事室參照國立東華大學此一校內法規,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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