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2023

這份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恐違釋462

一、這份判決指的是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29。有兩 個值得討論之處。


先說明462重點:「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此明文「教評會」(主詞) 「應」「選任」(動詞,且前面加一個「應」字,具強制力)外審委員。

三、此判決第一個值得討論之處在於:其採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的主張:「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係要求學校各級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時,應選任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程序(即外審程序),外審結果並報請教評會審議,並未要求各級教評會選任外審委員必由教評會合意選任,此觀諸該號解釋文自明。」(第10-11頁)

(一)經查,合意」係指「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再查,教評會既然應「選任」,表示要有意見的交換;任何議案之討論,不同的意見終究也可能需要付諸表決。委員會的這些特性都讓教評會很難是「合意」。更何況,釋462所主張的是「教評會」「應」「選任」;本來就沒有提到「合意」。因此,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的這個主張,和法院的採認,皆有「畫蛇添足」之嫌。(是否想要「混淆視聽」呢?)

(二)另一個詞彙是「合議」。「教評會」的運作,會有討論、不同意見的交換,所得出的決議很難不被認為是「合議」。但判決書選擇「合意」一詞,而非「合議」。釋462說的是「教評會」「應」「選任」外審委員。

四、此判決第二個值得討論之處在於第12:「基此,原判決論以:被上訴106720日及10711日升等案外審委員之遴選,既非由院教評會依被上訴人之送審專門著作,提出所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中符合該專業之外審委員推薦名單,供人社學院院長曾淑惠教授或上訴人指定之人社學院院長代理人李傑清教授擇選外審委員;擇選人曾淑惠教授及李傑清教授之專業領域顯與被上訴人之專業領域有別,則曾淑惠教授及李傑清教授有無專業能力,將被上訴人送審專門著作所屬學術領域正確歸類,並正確遴選屬於該著作學術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即有疑問,難謂已落實踐行由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程序,已影響審查程序之公平、客觀,以及原處分對被上訴人106720日及10711日升等案決定之正確及可信性」。

(一)意即,本案吳岳錚老師106720日及10711日兩次升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不但沒有依校內法規,由院教評會所審議通過的外審委員資料庫(推薦名單)選任外審委員,而有權力選任外審委員之「院長」之專業領域又與吳岳錚老師之專業領域不同,此行政程序違反釋462

(二)先不論該校內法規是否違反釋462,這行政(審查)程序該當如何,才符合釋462呢?我的看法是

縱使(1)「院長」之專業領域與升等教師之專業領域不同,(2)本案的兩位院長分別都增列四位外審委員,

那麼,只要「院長」將自己所增列之外審委員名單放入外審委員資料庫,再回到院教評會審議這份新名單(新外審委員資料庫)並通過,

那麼,縱使「院長」選任的四位外審委員,全數為自己所增列者,程序上,仍可說是符合釋462「教師評審委員會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三)但是這份判決書並不這麼認為。此舉剝奪了教評會的法定職權,擴大了單一行政主管主觀的介入空間,也讓未來升等的教師(沒有結黨營私者)在「非專業」的部份更加艱辛

五、這份判決所指校內法規即是「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110.1.8),其中規定單一行政主管(院長教務長)可以增列外審委員。現在來看看它的實際運作:

(一)本案吳岳錚老師106720日及10711日兩次升等,分別都由當時的「院長」增列了四位外審委員,且四位皆獲院長選任,亦即,院教評會所審議通過的外審委員資料庫完全沒被採用(而經過教評會的資料庫才是符合釋462之法定程序),並且校內法規已明文「院教評會授權院長邀請院教評會委員12人,共同研商增列」(該注意事項第三點,為新版本。本案吳岳錚老師申請升等時,該注意事項第三點只規定單一行政主管(院長教務長)可以增列並選任外審委員;詳見判決書),合理推論院長將「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的外審委員資料庫」當成空氣,且院教評會並不知情。

(二)那麼,基層老師最好不要得罪重要學術或行政主管。

(三)這就是釋462要「教評會」「應」「選任」外審委員之重點所在。「單一行政主管」不能以個人意志或主觀來決定一名教師的工作權

(四)另一個事實是(恐怕才是重點?):該校吳岳錚老師是升等了五次,才升成副教授。一名老師升等副教授要申請五次方才通過,這個學校的學術性究竟有多尊崇?

六、恭禧吳岳錚老師沈冤得雪。佩服吳老師在如此環境下的堅持。

七、今日正好為462公布滿25週年。


3 則留言:

  1. 單一行政主管不能推薦外審委員人選,遑論被授權。請參考 https://campuswithnoterror.blogspot.com/2015/05/1031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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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審委員名單應由「教評會」決議提出。請參考 https://campuswithnoterror.blogspot.com/2014/09/102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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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校長」無增列外審委員之權限。請參考 https://campuswithnoterror.blogspot.com/2013/12/100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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