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術專長代碼」的重要性如下:
「如非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因屬不同領域而欠缺該領域之專業知識,自無從為客觀專業之審查,故審查委員是否為送審著作領域之學者專家,攸關審查程序是否合法,依上引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自應詳予查明。」(如下:判決書第4頁)
二、在法庭上(呈給法官的「書狀」亦同),若與被告有不同見解一定要提出、反駁、否認、或加以爭執!不然就會如(下方)判決書第4頁所言:「經查上訴人此項主張經送請被上訴人答辯,被上訴人並未指駁上訴人上述主張不可採之理由,…,亦未否認該證據之真正,或對該證據是否可採,加以爭執,是以上訴人上項主張已非全無所據。…」(判決書第4頁)
說明:有關判決書的查詢,請按此。
說明:有關判決書的查詢,請按此。
1000224+hilited-page-001.jpg)
1000224+hilited-page-004.jpg)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