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7.2014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290號判決書重點-「研究」(六年條款)不再是「不續聘」教師的唯一標準

本案乃有關教師資格審查裡的「不續聘」-大學院校通常以「六年條款*」要教師「走路」,特別是在校務權貴極為劣質的帝國裡,更是誅殺異己的好工具。但是,上道的、懂得買兄弟茶的教師,縱使學術表現再差,在審查程序行賄審查委員,校方一律護航。

本案之判決書,對於校方「不續聘」的要求有重大宣示:
「六年條款」是否違反教師聘約至「情節重大」之程度,應依「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審查。其中,就「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言,「大學教師各級評審委員會應以對該擬被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工作之評鑑結果為重要參考(大學法第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並於作成停聘或不予續聘之決議時,就前揭所列各項為綜合審查、評量及判斷,明確記載該教師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理由。倘院教評會欲變更系教評會所為不通過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校教評會欲變更系或院教評會之不通過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均應詳細載明該教師違反聘約如何情節重大而予停聘或不續聘之理由,並於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本其法定監督權審查核准後,予以停聘或不續聘,始符程序。」(判決書第24-25頁)亦即,校方不能僅以「研究」(六年條款)作為將教師「不續聘」的理由,而是必須綜合審議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工作此四類教師法定職務。

*所謂「六年條款」,即:一名專任教師「六年內未提出升等,八年內(即兩年後)未升等成功」,校方即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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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司法官與教授或其他職業之從業人員一樣,皆有良窳。司法權或許仍是值得期待。此可見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案,認真地引用釋字第380443450510514626659702號解釋文,它們都是在做與教育有關之憲法層級的解釋。

本案法官亦提醒我們-無論是教育的施端或受端,這個國家有憲法教育基本法,明文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教育文化乃立國之本,國家長治久安大計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判決書第9頁)。

而且,這個國家至少有教師法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來規範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之權利義務,而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判決書第10-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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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判決書的讀法。本份判決書的「法院判決」寫在標題為「本院查」處(判決書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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