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2014

崩潰中的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制度

教育部推行廣設大學及放寬授權大學自審教師資格兩大政策後,轉瞬間台灣高等教育已岌岌可危前者致大學氾濫,供過於求,教師怯於把關,教育品質堪慮,部份劣質博士憑人情關說行賄搶佔教職缺,卻絲毫未見教育部行政監督,現有大學之生滅已隨人顧性命;後者又因教育部盲目授權,坐視大學校園結黨成派黨同伐異,買賣教授職缺的混混攻佔教評會等校務機制,更利用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以劣幣驅逐良幣,致審查制度瀕臨萬劫不復。亦即,曾讓人稱羨的台灣高等教育無論在量或質的方面,都在自取滅亡中

教育部繼無限制開放大學後再盲目授權自審教師資格,縱使在96年間即發現有近四分之三自審大學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2意旨所揭應由教評會選任外審委員,然而卻全未有監督導正,授權大學自審教師資格制度形同虛設,已造成學術黑幫之禍害。最新例證:教育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已十餘年的國立東華大學在一個月內連續收到兩個教師升等案敗訴之判決(其一為定讞)1,這在個別教師升等訴訟在行政法院勝訴幾為天方夜譚的實務裡,無疑是賞教育部與東華大學兩記大耳光;甚至教育部的消極不作為還被東華大學在法庭上拿來當墊背


大法官釋字第462揭橥: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之意旨,清楚地規範了大學教師升等審查法定機關及程序之後,教育部函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皆表明遵行釋字第462號之意旨,96.2.6教育部訪視意見更具體指明國立東華大學校長應退出教評會運作:「校長退居第二線,以維公正超然地位。」這些法規-由憲法層級到教育部函釋-都具體陳明教師資格審查的法定權責屬教評會,單一行政主管(如校長)並無藉職務選任審查人之權限

但是,機關首長行政經驗豐富,「眉角」就在大學教師資格審查程序需保密、佐以自己的行政威權在這些法規的實際執行程序裡,教評會裡佔半數的當然委員乃由間接選舉所產生的行政主管擔任;單一行政主管(包括校長)仍實質掌控教評會校長在校內權力大而缺乏監督,且以行政威權與程序保密壟斷資訊,致黑箱違法執行審查程序

若機關首長或單一行政主管適法,則大法官釋字第462在程序與實質上,尚可為台灣高等教育的教師升等審查進行適法之專業把關;若有私慾凌駕制度(如:賄賂慰安房產買賣),則整個制度將完全崩潰。例如,在上述定讞案中,國立東華大學辦理王純娟升等教授申請案之外審作業審查程序,摒棄法有明文的升等法規,卻濫以保密」之名,行「黑箱」之實,由校長以「化學」之專業背景,在展現出明顯索賄意圖而不成後,竟恣意違法介入外審委員選任程序(原告為心理輔導之背景);於辦理鄭献勳升等教授申請案之外審作業審查程序,也是藉秘密選任之兩位外審委員,對不同升等著作所為之兩份審查意見竟然格式和內容完全一致!甚至,是否真有送出外審?還是自為之剪貼?答案都躲在保密的黑箱裡

直到法院公開審理而判明國立東華大學以「程序保密」之名,行「違法黑箱」之實,造成實體審查結果之改變。至於造成實體審查結果改變,是否為遂行單一行政主管利用白手套達成在黑箱程序裡上下其手的目的?不言可喻。

再查,本案自102.11.28判決定讞至今已近三個月,國立東華大學除已違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最長兩個月」之作為期限,對本人另於1021210日向國立東華大學正式陳情(副本予教育部),又逾一個月而未見任何回覆,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三十日」之期限,且查國立東華大學校長吳茂昆無故扣留本案資料,至今猶拒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辦理重為審查,其惡意行政不作為已嚴重再次侵害本人之法定權益再拖延至103.2.19方再將全案另簽陳請教育部自為審查

而當今的教師資格審查制度,法有明文防止個別申請者對外審委員威脅利誘,卻像是當權者對自己心理的投射(即,當權者自己會想對他人威脅利誘),然而,對壟斷所有行政權勢的機關首長之違法濫權、法定機關教評會自我閹割職權、與外審委員(授權公務員)非依事實審查意見躲在判斷餘地之後,竟無究責機制。這是否意謂只要「高級人種」,斷人生死就不用負責?亦即,這些掌申請者工作權生死的教授黑幫,躲在保密程序匿名審查之黑幕後,便可為所欲為,向申請者需索無度亦不容質疑

教育部在哪裡?除了浮濫開放大學盲目授權自審教師資格,教育部再以大學自治為藉口,規避行政監督之必須歷來教育部在監察院糾正文中(如國立中正大學糾正文開南大學調查報告國立東華大學糾正文2),永恆不變地站在未善盡主管機關之權責,亦有未當的位置,整個台灣高等教育體制,以濫權集體霸凌台灣教師資格審查制度,如同前大法官許玉秀所指出:利用公權力為惡罪加一等,卻未有機關負任何行政責任。上行下效,難怪大學校園氛圍轉向攀爬權力、成為權貴,不復真理的追求;縱使升等著作涉及抄襲還牽涉送禮行賄關說教評委員者,亦能被輕輕放下,且獲校長藉選任外審委員全力護航;長期投資校長夫人的營利事業並違法擔任董監事者,早該解聘,然竟也可被校方視為「義務服務」而無需究責。

大學校園裡,對掌行政威權的行政主管最基本的要求是適法和依程序,其後才會有學術的嚴謹與創意的自由奔放,也才有學生的智慧獲得真正啟發台灣高等教育已是弊病叢生,教育部卻祭大學自治」大旗,任憑校園高層違法濫權,再佐以自我感覺良好的校網頁和評鑑報表治校。殊不知,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可見大學非有治外法權。相較於跳針式地宣稱大學自治、只會轉發公文、漲學生學費、當各ATM教育部需要有積極的作為。教育部需正視並處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校園各級委員會組成幫派化的現象;其中,最迅速的管道即由國立東華大學這個有資深自審經驗、卻可以在一個月獲得兩個升等敗訴判決的國立大學著手:依法院判決,清查該校過去十多年自審教師資格案之程序適法性。否則,既然東華大學可以,各校當然群起效尤,屆時,到105年因少子化致大學招生不足,各校面臨人事縮減之壓力,校方若再藉此遂行人為操縱教師資格審查及評鑑程序,無疑再給了校方屠殺異己教師的利器,而教師素質的崩潰將是台灣高教的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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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729號判決(王純娟控告東華大學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739號判決(鄭献勳控告東華大學案)。


2國立東華大學遭監察院究責者,尚有糾正文101教正001892教正0006;彈劾文103劾字第1;調查報告:100教調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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