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程序超重要:行政機關必須遵循正當行政程序。若否,則司法權(法院)可以介入。
l 「行政法院對於升等與否決定的作成是否遵守相關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情事,仍應加以審查,以維受審查人的程序權。」(判決書,第9頁)
l 若「程序的違反已經影響到行政行為的實體決定時,應認為該具程序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判決書,第9頁)
l 「本件升等案關於外審委員的選任程序,明顯違反系爭升等辦法規定,且影響行政處分的實體結果,依前開意旨,已然構成原處分應予撤銷之事由,當應使被告在沒有任何程序瑕疵的情形下,重新遵守所有必要的程序規定,合法正確地作成決定。」(判決書,第10頁)
l 若「程序的違反已經影響到行政行為的實體決定時,應認為該具程序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判決書,第9頁)
l 「本件升等案關於外審委員的選任程序,明顯違反系爭升等辦法規定,且影響行政處分的實體結果,依前開意旨,已然構成原處分應予撤銷之事由,當應使被告在沒有任何程序瑕疵的情形下,重新遵守所有必要的程序規定,合法正確地作成決定。」(判決書,第10頁)
2. 校長並沒有選任參考名單以外之人為外審委員的權限(判決書,第10頁);亦即,「校長」只能由「教評會」的外審建議名單中聘任。
法院判決書的查詢步驟和讀法,請見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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