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教育部長蔣偉寧
日期: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四
主旨:請吳校長本於權責,確實監督本校各級教評會依監察院(九一)院台教字第○九一二四○○三三九號函、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729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訴字第385號判決之意旨,重為辦理本人97.8.28之升等教授申請案。
說明:
二、
現補充監察院糾正國立中正大學之糾正文((九一)院台教字第○九一二四○○三三九號函)。
三、
依該糾正文:「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申訴成立,校教評會再借另次外審以維持其決審,然則何以棄複審階段之外審不採?又何以認定校教評會所聘請之校外專家學者必然優於複審階段院教評會所聘之專家學者。再者,如所聘適巧是相同之專家學者或外審結果相同,則再度送外審又有何意義?反之,如審查結果不一致,則何能逕認校教評會之外審勝於院送外審。故校教評會既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投票表決於前,於申訴成立後,仍欲假借再度外審以維持其表決結果,則該審查辦法及校教評會作為仍皆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退而言之,該校教評會之再審議,亦未遵守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及確實依評議或訴願決定書意旨執行,仍續以「多數決」方式為之,且審議結果多仍維持原議(僅乙件升等通過),致當事人之救濟程序無法發揮實質作用,漠視當事人之權益及相關法令,核有不當;教育部未善盡主管機關之權責,確實督導該校落實執行申訴評議及訴願決定,亦有未當。」(附件一,第3頁)
四、
查東華大學對王純娟97.8.28之升等教授申請案所執行之行政程序、校長及校務行政主管等,惡意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致實際執行之審查程序遭前校長黃文樞趁「程序保密」之便,恣意違法黑箱增列人選,致實際所選任的6位外審委員中有2位(4號和6號)為黃文樞違法增列,其結果又果真對陳情人送審著作給予不及格的評分結果,已影響行政處分的實體結果。該違法程序選任之二位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顯不足採。
五、
因全案業已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729號判決書駁回東華大學上訴定讞;即本校辦理王純娟97.8.28升等教授申請案所為之外審作業審查程序及行政處分,顯為行政機關特定人假借權勢、惡意違法操作之惡果,原權責機關及委員(院級和校級教評會)又默許之,顯為同案共犯結構,有行集體霸凌台灣學術審查制度之實。
六、
請國立東華大學依前述監察院(九一)院台教字第○九一二四○○三三九號函、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729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訴字第385號判決之意旨,為本案重為適法之行政處分。即重組適法之院、校教評會,並刪去違法程序取得之無效二份外審意見與評分後,重為適法之評審。
七、
另應適法之重組院、校教評會,有前陳情書(本校收文文號:1020022473)所陳之各項理由依據,另有監察院執行案件審查之迴避程序,可供參酌,詳參附件二。以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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