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大學-例如:國立東華大學-不知上有國法,校務權貴圈在校園內違法亂紀,一旦被告到行政法院,就搬出「大學自治」,意圖藏污納垢,並指「司法權介入校園行政程序」是一種外來之不當干預。
此一判決明白表示:
1.
有關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大學院校「所踐行之程序是否符合正當之法律程序,非屬大學自治之範疇,行政法院自得予以審查。」(判決書第5頁)
2.
所謂正當法律程序,乃指行政機關行使一切權力致侵害或限制人民權利均須遵行之原則。(判決書第5頁)
另外,這一個判決,法官讀進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此殊為難得。(判決書第9-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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