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書重點摘要於后:
一、 本教師升等案勝訴之關鍵在於:外審委員名單應由「教評會」決議提出,其行政程序方為適法
(一)
「本院認本件升等案有關複審程序之外審委員名單,未經院教評會決議提出,其程序違法」(判決書第8頁)
(三)
若行政程序未適法,就有「個人利用權限介入、操弄程序致影響審核之公正性」之可能。
「至於外審委員名單之人選,則應由院教評會決議後提出,否則若由院辦公室之院長1人即可決定外審委員名單,再由校長自此名單中選任,則校長或院長1、2人可輕易挑選其合意之人選,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所揭示由教評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具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參與評審之意旨。」(判決書第9頁)
二、國立東華大學本案即是〈台灣學閥傳奇:學界近親繁殖 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實例
「院教評會僅決議送外審,並未決議外審委員之建議名單,經周東山個別詢問其餘系教評會委員後彙整密陳院長,院長林美珠再密陳校長黃文樞,顯見該建議名單之產生與決定,均未經院教評會決議,全由院長林美珠與校長黃文樞操控,違反被告教師升等辦法及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原告曾因公開質疑被告就100年東華校園大火致學生死傷案之處理態度乙事,致與時任校長黃文樞、院長林美珠互有成見,甚至將原告逕送議處,於選任外審委員期間,亦與原告發生多次衝突;又原告復曾因○○系聘任教師蔣世光案,自100年9月至101年5月間公開指摘黃文樞、林美珠及陳若璋等人涉及黑箱作業、護航及關說等情,本件實難以期待校長黃文樞、院長林美珠以專業、客觀公正評量原則選任本件外審委員,是本件外審委員之選任可能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違法。」(判決書第2頁)
三、行政機關行政要依正當法律程序;不然司法權可以介入
(一) 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文:「…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判決書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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