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些天天坐在大學行政主管位置的權貴級教授們,仍可能誤解「大學自治」的真義。受苦的是基層師生,權貴高層們卻不用負任何責任。
(2) 權力高者仍會做違法的事。
2. 「校長」並沒有增列外審委員之權限;亦即,「校長」只能由「教評會」的外審建議名單中聘任。(判決書,第8頁)
3. 任何公文、法規,只要碰到國立東華大學,都「僅是訓示規定」、「無強制效力」?(判決書,第3頁:東華大學的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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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自訂的校內升等辦法,只要碰到黃文樞,都「僅是訓示規定」、「無強制效力」。他何以在校內有皇帝般的特權?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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