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2023

這份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恐違釋462

一、這份判決指的是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29。有兩 個值得討論之處。


先說明462重點:「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此明文「教評會」(主詞) 「應」「選任」(動詞,且前面加一個「應」字,具強制力)外審委員。

7.18.2021

這是一個「外審委員選任程序尚符釋462」的學校法規,歡迎各校教師提請貴校參照修法

462明文:「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依監察院105教調43調查報告,自國立東華大學王純娟因升等案控告國立東華大學,經1023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及1021128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29號判決,東華大學敗訴確定。「嗣後,該校於1031112日通過教師升等評審辦法配套措施教師升等專門著作審查作業試行要點』」(第9-10頁),最後這一次的修訂,即目前版本(109.12.30),正好在我擔任校教評會委員之時,修得讓外審委員選任程序更為嚴謹。國立東華大學教師升等專門著作審查作業要點至今仍符釋462

1.30.20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63號判決──外審委員可能非依事實恣意評分給意見


這份判決書是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吳正仲老師堅持數年所掙來的勝訴。(吳老師已經重審後,升成正教授後退休)

 勝訴判決關鍵在: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顯示誤讀了原告的代表著作
法官判決依據乃行政訴訟法201條: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在本案,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基於錯誤事實所為判斷,其評量有嚴重瑕疵,影響原告教師升等之權益,被告再申訴決定及原處分維持申訴無理由之評議決定,均有違誤。(判決書第21頁) 
縱使後來外審委員自己的補充說明,亦被法官拿來當成「果然誤讀」的佐證。(判決書第23頁) 
所以,最起碼,在法院,外審委員的審查意見是要被實質檢視的。

 然而,在法院經常定生死的「審查程序,本案見解卻不利個別教師:
462所指示:「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被本案法官認定「並未要求外審委員應由教評會選任,且教育部訂定之『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亦未規定外審委員應專由教評會選任」(判決書第19頁) 而且法官認為該校以下程序也是符合釋462:「院審外審委員之選任,是由系(所)教評會推薦校外學者專家57人,再由院長秘密遴選3位校外學者專家(不受限於前列推薦名單),校審外審委員之選任,則是由院長推薦校外學者專家57人,再由校長具函秘密遴請3位校外學者專家(不受限於前列推薦名單)。」(判決書第19頁)

在很想知道法官的閱讀能力的同時,由本案法官對釋462的見解可知,很顯然地,未來勢必有更多的教師升等訴訟──若大學教師選擇不馴服的話。

說明:有關判決書的查詢,請按此







2.20.201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1號判決, 法官見解有很多

此判決,被告是國立東華大學,原告是為同一升等案提起第二次行政訴訟的電機系鄭老師,兩次行政訴訟也都是原告都獲勝訴,亦即,國立東華大學對同一人同一升等案,一再地違法進行審查程序。

這份判決書,外審委員的選任程序和選任結果,是原告勝訴之所在:

3.05.201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重點:學校必須服從教育部再申訴決定

國立臺灣大學在追殺該校李國譚老師時,升等不通過、不續聘、不給開課三連發,使出渾身解數,儘管手段違法,不達目的絕不終止。本判決書有關「不續聘」案,李國譚老師前後兩次獲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評議「再申訴有理」之後,臺大居然到行政法院控告其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臺大敗訴因:臺大必須依法服從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能不服該決定而控告教育部。判決書重點如下:

2.25.2017

臺大棄車保帥,解聘學閥?

  面對令學術圈譁然的「郭明良論文變造與抵死就是要說謊、就是不辭職」的連續騙劇,面對中華民國臺大校長中研院院士楊泮池拒不停職接受調查,「堅守崗位」地讓臺大調查臺大首長涉論文變造,國立臺灣大學全然不計毁譽;主管機關科技部和教育部也都是靜悄悄。現在臺大校內調查結果出爐:棄車保帥,郭解聘,楊泮池全身而退。
  「程序不備,實體不究,這是略懂法律的人都明白的原則。臺大校內遭污染的調查程序,讓公布的調查結果,縱使是意料之內,也已不值一究。

12.10.2016

大專教師限期升等座談會--在臺北

時間和地點皆可者,歡迎前往。

主持人撰寫有若干教師升等制度之文章,對該主題有深入研究。

與談人之中,有三位行政法院的法官。